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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调查取证:证人是否有义务出庭作证?

发布时间: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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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调查取证:证人是否有义务出庭作证?

一、证人是否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受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就了解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是证人证言。证人作证既是证人的权利,也是证人的义务。但是更侧重于义务,不过证人在作证时也享有各项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同时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二、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

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和参与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证人,司法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对于某些聋、哑的证人,应当允许他们采用聋、哑手势提供证言。在聋、哑的证人作证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到场进行翻译。

2.陈述权

证人享有不受威胁地充分陈述的权利。如果经过回忆,还可以补充陈述或修正原先的证言。

3.控告权

对于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

证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人身自由不得随意加以限制。如果证人由于作证而受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诽谤及打击报复的,有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的权利。

5.要求保密权

刑事案件的报案人或举报人,有权要求对其姓名和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守秘密。

6、请求保障人身安全的权利

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并非是所有了解案情的人,都需要出庭作证,通常情形下,只有是被法院传唤的证人才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这些公民在承担义务的同事,也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人身自由权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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