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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调查取证: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足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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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调查取证: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足怎么办?

一、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足怎么办?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足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然后提交给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证据不足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1、个别判断,逐个审查。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项标准,加以权衡,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

2、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即可视为证据不足;

3、实物检验的方法,又称实物验证法则。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案件中所有的言词证据,都要有实物证据验证。

三、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在日常生活当中发生了纠纷之后,双方当事人如果能够私底下协商解决的话,最好是通过协商的方式,否则到人民法院来进行诉讼的话,不仅仅是由相关诉讼成本,而且还需要提交冲突的证据,用于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否则的话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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